成功案例
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会民律师担任起一审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绕某某自身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事发当天原告在中央国际广场工地拉土,在原告驾驶的车辆已经装好土开到安全地点,但原告又返回挖土机附近与他人玩耍打闹,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自己的人身安全不顾,造成了损害。原告也有过错应分担部分责任。
二、 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陈某某已赔偿给原告的,并非是原告诉状中所称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018年5月24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的很明确:“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15000元整,加上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共计17000元整,作为对甲方受害的赔偿。如果甲方伤情不构成残疾,甲乙双方就此了结。”由此可见,被告陈某某对原告的赔偿是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因为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上述的赔偿项目就已经客观存在,二次手术费也是原告可以预料到的,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某赔偿的17000元已经包含了这些损失。现原告违反生效协议约定重新要求被告赔偿这些损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残疾赔偿金的损失。
三、 原告的损失应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本案事故车辆已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有财产保险综合险和附加工程机械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偿还被告某某已经先行垫付的17000元。
代理人: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
李会民 律师
2019年1月17日